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18]22号
当事人 (姓名):维嘉克环保工程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余荣华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字号、公民身份号码):91110105MA001RAY8U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南砖厂内
我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孙史山村临545号的垃圾焚烧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运行两台垃圾焚烧炉及两套烟气处理设施,其中1号炉处于停用状态,2号炉处于使用状态,2号炉3月10日开始调试后由于技术原因停运,27日再次调试,现场检查由于燃烧状态不稳定,烟气温度未达到工艺要求,SCR未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8]2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听告字[2018]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维嘉克环保工程技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存款帐户银行以转帐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帐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49号,邮编1014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印章)